記者丨寧曉敏 見習生丨 陳力
出品丨鰲頭財經(theSankei)
奧瑞金1月2日晚間發布公告,公司客戶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下稱“中國紅牛”)確認其收到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粵0391民初725號,并認為,根據該判決書只有其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其他方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它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此判決從法律上確認了其在協議合作期50年內享有獨家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的權利。
奧瑞金稱,公司將積極關注上述事項的進展情況并根據相關規則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同時繼續按照與中國紅牛之間的戰略合作協議及其技術要求、訂單計劃等履行對中國紅牛供貨和綜合配套服務義務。
中國紅牛與泰國天絲掀起的“中泰紅牛紛爭”已進入第七個年頭,如今,中國紅牛扳回一局。或能徹底扭轉系列糾紛的局勢。
嚴彬牽線中泰企業合作
促成紅牛在中國合法生產
1993年開始,泰籍商人、泰國天絲公司創始人許書標要將其發明的暢銷飲料泰國天絲紅牛(Kating Dang)引入中國市場,因為該飲料含有咖啡因,需相關部門審批才能合法生產。直至1995年,許書標在海南設的工廠因一直未取得生產許可批文始終難以開工。
直到許書標結識了華彬集團的創始人嚴彬。嚴彬經過考察,引入兩家國企中食公司、中浩公司合資并相繼解決了紅牛的生產許可和商標注冊問題,中國紅牛才得以創立。
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官網截圖
1995年3月,中食公司向主管部門提交了申報審批手續,并組織了專家論證,于1995年9月取得衛生部《關于“維生素功能飲料”等生產的批復》批文。至此,紅牛飲料能夠在中國合法生產、銷售。1995年11月10日,在中國紅牛創立之前,中食品工業(集團)公司(甲方),深圳中浩(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乙方)、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丙方)、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丁方)共同簽訂的《協議書》,其中第一條約定“甲、乙、丙、丁四方一致同意,只有丙方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甲方、乙方在沒有得到丙方和丁方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他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系列產品。丙方和丁方在未得到甲方和乙方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它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
然而,正是這份協議,由于2022年2月之前一直沒有原件,盡管中國紅牛取得中食公司和深圳中浩公司的真實性證言,但泰國天絲和律師一直沒有承認簽署過這份協議,包括在各級法院庭審中。
網傳“50年協議書”
在(2019)粵0391民初725號民事判決書中,中食公司表示,對于1995年11月10日在深圳香格里拉酒店簽訂的四方《協議書》內容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認可。
關于該份協議的簽署背景,中食公司稱,該份憲章性《協議書》第7條約定的有效期限為50年,但由于按照原國家計委、經貿委、對外經貿部于1995年6月20日首次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指導外商投資方向暫行規定》等部門規章,“外國牌號無酒精飲料(含固體飲料)生產”屬于限制類的外商投資項目,合營期限原則上不超過三十年。
鑒于這種情況,中食公司表示,各方的共同意見是:合營期限為50年(截至2045年11月9日止)不變,但為加快公司注冊登記的進程,便于獲得批準,合資公司于1995年12月21日第一次提交深圳市引進外資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批的合營合同約定的合營期限為30年,同日提交審批的合營章程為符合當時的商標授權規定,規定合營期限為20年,約定期滿后再辦理延續登記。
“50年協議書”司法鑒定為真
法院予以采信
“50年協議書”是否真實而且有效,一直是爭論的焦點。
自2016年開始,泰方發起商標侵權訴訟,泰國天絲與中國紅牛一直公堂相見。此前,華彬集團在訴訟中處于被動的原因之一,與其向法院提供的“50年協議書”是一份復印件有關,而協議原件一直未能找到。
2022年2月,中國紅牛在官網發布聲明稱,中國紅牛已經取得50年《協議書》原件,并提交給相關司法機關。2022年9月,“50年協議書”的司法鑒定結果為真,這無疑給“中泰紅牛紛爭”帶來了新的變數。
2022年12月19日,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簡稱“法院”)民事判決書介紹,關于這份協議的真實性,天絲公司持有異議,經深圳國際仲裁院委托北京盛唐司法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協議書中簽名均為真實,本院對該鑒定結論予以采信。
法院認為,涉案《協議書》(“50年協議書”)第一條依法成立,且不存在無效的情形。該條款內容系關于原告紅牛公司具有獨家經營權的約定,四家公司在開始合作時就這一事項作出約定,并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因此該約定應為有效。
對此,2022年12月29日,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在官網上發布聲明表示,根據(2019)粵0391民初725號民事判決書認定的有效條款,我司依法享有的法定權利為:“只有中國紅牛有權在中國境內生產、銷售紅牛飲料”。泰國天絲及任何第三方負有的法定義務為:“未經書面同意或許可之前,泰國天絲不得在中國境內生產或承包給其它公司生產或銷售紅牛飲料同類產品。”
中國紅牛認為,上述判決不僅認定了中國紅牛自1995年始享有在中國境內獨家經營紅牛飲料50年的合法性,而且也確認了泰國天絲及任何第三方在中國生產銷售紅牛飲料行為的非法性。中國紅牛表示,根據該判決,自2019年起泰國天絲陸續上市的紅牛安奈吉飲料、紅牛維生素風味飲料(進口、國產)、紅牛維生素牛磺酸飲料以及紅牛維生素能量飲料等,皆為非法生產或售賣的侵權產品。“我司正告泰國天絲及代理商、經銷商:即日起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對繼續生產、銷售者,中國紅牛將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
紅牛維他命飲料有限公司發布的聲明
專家:否認簽署“50年協議”
或將其推入誠信危機
對于判決,天絲集團拒絕承認上述協議的有效性,稱該判決為一審判決,并未生效,天絲集團已啟動上訴程序,并將堅決通過司法程序維護自身權益。此案判決書顯示,天絲醫藥保健有限公司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但對于是否簽過該協議,截至目前,泰國天絲沒有對其自始至終不承認簽署過該協議的原因做過解釋。
中國食品產業分析師朱丹蓬認為,誠實守信是商業合作的遵循,也是社會和諧的底線。泰國天絲及代理律師矢口否認“50年協議”,最終將其推入了誠信危機。
而且“紅牛”商標在中國境內注冊過程有其歷史復雜性,先不論商標爭議,泰國天絲忽略中方企業股東貢獻和應有的權益,以及最終購買“斗牛”圖案商標付出的努力和事實,將成果全部攬入懷中,也有失道德。
同時朱丹蓬認為,中國紅牛50年《協議書》判決將促進紅牛糾紛的解決,有利于解決紅?;靵y的局面,有利于鼓勵良性競爭,功能飲料行業秩序將得以重建。“中泰紅牛紛爭”盡管還未到完結之時,但確定無疑的是,中國紅牛當前已扳回一城,或能扭轉中泰紅牛系列糾紛的局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