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位消費者向《中國消費者報》3•15消費者之聲全媒體互動平臺反映愛康國賓健康體檢管理集團(以下簡稱愛康國賓)旗下體檢機構存在“體檢報告不準確、誤診”“漏診”“檢查敷衍”等現象。記者就此進行了調查。
體檢報告被質疑不準確
平臺投訴上千條
“體檢報告沒病卻報成有病,搞得我心理壓力巨大。”
近日,北京消費者趙先生向記者表達了他對愛康國賓的不滿:
“2024年6月,我在愛康國賓北京亞運村慧忠北里分院進行體檢,B超報告顯示‘雙腎結晶,左腎囊腫可能,雙側甲狀腺腺體回聲欠均勻’。當時醫生說有甲狀腺結節,腎也是個事兒。我才30出頭,看到體檢報告后,家人特別擔心。于是我請了幾天假,去北京積水潭醫院做進一步的檢查。”
愛康國賓北京亞運村慧忠北里分院給趙先生出具的體檢報告。
趙先生告訴記者,北京積水潭醫院的B超報告顯示“甲狀腺未見明顯異常、雙腎未見明顯異常”。趙先生希望愛康國賓能出具一個情況說明,避免影響他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和保險理賠,并賠付他另去醫院的復查費用。但與客服多次溝通,一直沒有解決。“客服稱可以免費給我做復檢,但我對他們醫生的專業性存疑,為什么還要讓他們給我復檢?”他說。
記者在某投訴平臺查詢發現,有關愛康國賓的投訴多達千余條,其中以“HPV”為關鍵詞進行查詢,涉及59條投訴。例如,一位消費者反映愛康國賓體檢報告顯示其HPV33、52、68三個型號陽性,但之后其在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檢查,三個型號均為陰性。
體檢無提示 后確診肺癌
消費者向愛康國賓討說法
安徽合肥消費者李先生
就沒有趙先生這么幸運了
今年2月,做完肺癌手術并進行了放化療的他向記者講述了他在合肥愛康卓悅門診部(愛康國賓旗下機構)的體檢經歷:
“愛康國賓是知名機構,所以我很信任,體檢時專門單獨付費增加了胸部CT平掃,報告顯示‘肺內結節、肺內炎癥’。醫生解讀報告時,沒有給我重點提示。我才30多歲,沒感到有什么身體不適,所以就沒在意。”
合肥愛康卓悅門診部出具的李先生的體檢報告(部分)。
“幾個月后我因為咳嗽,去醫院又做了CT,隨后在安徽省胸科醫院確診為左肺上葉惡性腫瘤(浸潤性腺癌)、左肺下葉惡性腫瘤(微浸潤腺癌)。”
李先生告訴記者:“我質疑愛康卓悅存在重大疾病的漏診,就找專家咨詢。杭州市腫瘤醫院胸外科主任醫師葉建明把愛康國賓的CT和醫院的CT進行了比對,指出左上肺有一個約2.7厘米的混合磨玻璃結節,這個病灶體檢時已經存在,但體檢報告上并未對此進行告知。葉醫生還把我作為典型案例寫了一篇科普文章。”
杭州市腫瘤醫院胸外科醫生對李先生此前體檢報告的看法
李先生提供的電話錄音顯示,該機構一名女員工稱:“當時一看你的報告,我就知道診斷肺部炎癥肯定是不對的”。她表示“公司行為是有瑕疵的,重大疾病應該立即上報、單獨告知,而不是普通的報告解讀”。
李先生雖多次向愛康國賓投訴反映,但雙方沒有達成一致意見。李先生提供給記者的另一段電話錄音顯示,該公司法務人員表示可以給李先生幾萬塊錢作為“客戶關懷適當補助”,被李先生拒絕。
旗下機構屢被處罰
涉及無資質開展違規醫療活動
愛康國賓官網顯示,其是中國中高端連鎖體檢與健康管理集團,至2024年11月,在全國57個城市設有173家體檢、齒科與醫療中心。
記者梳理發現
愛康國賓旗下參股、控股公司
因違法違規行為曾被監管部門處罰
違反醫療質量管理制度
今年3月5日,上海市黃浦區衛生健康委員會的處罰決定書顯示,消費者在上海愛康國賓外之灘門診部有限公司進行Airdoc智能眼底掃描項目檢查,但體檢報告中沒有該項目的相關內容,因存在醫療質量管理制度、安全措施不健全行為,被處罰款2萬元。
無資質開展違規醫療活動
2023年11月,北京愛康國賓總部基地門診部有限公司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違反了《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被北京市豐臺區衛生健康委員會處以罰款5萬元。
針對消費者質疑的體檢報告不專業、涉嫌漏診等問題,記者向愛康國賓發送了采訪提綱。但截至發稿,未得到回復。本報將繼續對此予以關注。
體檢領域消費維權難
專家觀點:體檢行業亟待立法規范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解志勇表示:“我國健康體檢行業正處于蓬勃發展期,目前,雖然具備針對體檢機構業務監管的法律規范,但是其有效性、規范性不足,導致亂象叢生。”
北京理道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久成表示,凡具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體檢機構均受2009年頒發的《健康體檢管理暫行規定》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規制,但這兩款僅屬于行政法規、部門規范性文件范疇,對消費者的保護或賠償沒有明確的條款,消費者如果想維權只能追究其行政責任,處罰力度也大大降低。
消費者在體檢機構進行健康體檢
是否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王久成表示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
若體檢服務屬于生活消費型服務,購買體檢服務的一方與體檢機構成立服務合同關系,因體檢機構的過錯出現漏診、誤診,應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體檢具有預防疾病、發現疾病的作用,亦屬于醫療行為范疇,若體檢機構出現漏診、誤診涉及疾病診斷建議導致損害的,也可能按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處理。
中聞律所合伙人遲芬芳律師認為,如果健康體檢被界定為“消費行為”,則相關體檢機構將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制,例如報告造假可能涉嫌詐騙;如果被定義為“醫療行為”,則受到《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的規制,某種程度上加大了消費者的維權難度。
消費者遭遇此類消費糾紛
該怎么辦?
首先要保存證據,如體檢報告、繳費憑證、溝通記錄、后續確診的醫療記錄等;
其次向消費者組織、衛生行政部門等投訴,通過第三方介入解決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最后如果不能與體檢機構達成一致,可通過訴訟方式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