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婚外情的“強奸案”中
“被害人”竟委托律師
為犯罪嫌疑人辯護……
相關案件塵埃落定后
律師卻被檢察院找上門
被調查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與辦案檢察官
是否與存在違規或不當行為
其中到底存在怎樣的糾葛?
以下是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蒲桂平律師的講述
“蒲律師,我是檢察院監察室的。你辯護的張某涉嫌強奸罪一案,有些事想跟你了解一下,我們在辦公室等你。”
應約來到檢察院,兩位檢察官已經端坐等候,要給我做筆錄。一問才知道,他們要調查我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與辦案檢察官有沒有違規或不當行為。
而這一切,都因那起最初由“被害人”找到我希望委托我為犯罪嫌疑人辯護的強奸案而起……
酒店房間
撥出報警電話
這起涉嫌強奸的案件是這樣發生的:
案發當天,張某和孫某到當地一家賓館開了房,兩人發生關系后躺在床上繼續聊天,聊著聊著,孫某問張某何時離婚,由于沒有得到滿意的答復,孫某便和張某吵了起來,又急又氣的張某甩手朝孫某臉上就是一巴掌。挨打后,孫某抓起床頭柜上的電話就撥打了110報警。張某則穿起衣服徑直走出房間,離開了賓館。
110出警趕到現場時,孫某仍舊躺在床上。
在簡單了解了情況后,辦案人員對現場提取了相關證物,隨后帶著孫某去做了檢查。
與此同時,另一組民警對走出酒店不遠的張某實施了抓捕。
此后,警方就進入了偵查辦案程序。
初次委托
來的是“被害人”
得知張某已被抓獲并關進了看守所,并且可能面臨三年以上的牢獄之災時,孫某又開始懊悔了。
她輾轉找到我,希望請我為張某辯護,把他“救”出來。
但我聽了孫某對情況的初步介紹后感覺有些蹊蹺:哪有被害人為犯罪嫌疑人請辯護律師的?而且這樣的委托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
我告訴她,只有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才能做委托人,她不符合委托人的條件,因此根據法律我不能接受她的委托。
本以為事情會不了了之,沒想到,第二天張某的親屬來了,這下我沒有了拒絕的理由,就接下了這個案子。
經過會見
得知案件詳情
接受委托后,我去看守所會見了張某,了解案件背后的一些情況:張某告訴我,他目前是已婚狀態,而孫某則是未婚,兩人相識后,他和孫某已經維持了兩三年的婚外情關系,經常在這家酒店開房約會。
由于他答應孫某會離婚,卻因為種種原因還沒有離成,孫某由此經常埋怨他甚至罵他。這次約會和往常一樣,只是張某又被催問了離婚的事,兩人為此再次發生爭執。
張某說,這事我本來就比較煩,家里上有老下有小,短時間內也沒有辦法解決好。但孫某又逼我,我一時沒有控制好情緒而打了她,沒想到她竟打了110”。
而孫某——這個強奸案的“被害人”,天天到公安局報到,要求釋放涉嫌強奸的張某。
審慎審查
檢方沒有批捕
由于此事有孫某最初的報案,有雙方發生關系和孫某被實施了暴力的相關證據,因此案件按法定程序送到了檢察院報捕。
孫某得知消息后,從公安局去了檢察院,要求承辦檢察官放人。
我準備好批捕階段的辯護意見后,聯系了承辦檢察官,向他遞交了證據,包括孫某和張某在該賓館之前多次開房的記錄。
上述證據材料可證明:孫某和張某多次在該賓館開房,存在親密關系。我的意見是:根據張某的陳述,他打人這一暴力行為發生在兩人發生關系之后。因此,張某并沒有違背孫某的意志與其發生關系,不構成強奸罪,不應當逮捕。
辦案人員審查了相關證據后,同意了我的辯護意見,沒有對張某批捕,隨后他就被釋放了。
再次翻臉
投訴違規辦案
幾天后,孫某去找張某,發現他已經不知所蹤。
孫某聯系不上張某,既失落又氣憤。她又來到檢察院,問檢察院要人。辦案檢察官哭笑不得,說:我們只管構不構成犯罪,要不要逮捕,我們管不了人到哪里去”。
孫某又去找公安局,向公安人員要人。
由于公安局、檢察院都不理她,孫某開始投訴,說公安局、檢察院違規辦案。
這就是檢察院找我的原因。
我開誠布公地說了我的想法:
第一,這是個無罪案件,檢察院批捕科對這個案件做出不予批捕的決定,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是正確的。
第二,在此案的辦理過程中,我跟承辦檢察官只接觸過一次,地點是他的辦公室。當時,我提交了委托手續、辯護意見以及兩份證據,隨后我們對案件的定性問題做過溝通。除此之外,再沒有見過面,也沒有任何交流和往來。
第三,我很感謝這位承辦檢察官。檢察院一年到頭不批捕的案件屈指可數,這個檢察官敢于對無罪案件做出不批捕,非常難得。他依法辦事不應該遭受質疑,反而應該受到支持和鼓勵。
最終,檢察院經過調查,確認檢察官和律師在這起案件中并無違規之處。至于孫某和張某的糾葛,我就無從關心了。
刑事案件
不能任性報案
在這起案件中,拋開倫理道德方面的是非不談,孫某試圖左右刑事程序的做法實在是有點任性,稍有不慎甚至會給自己惹出麻煩。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從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來看,“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無論是案外人還是認為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一旦報案之后,一切以公安機關、檢察院和法院的認定為準。
即使是被害人也不能將報案和追究刑責作為一種要挾的手段。而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則可能涉嫌誣告陷害罪。
因此,認為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必須慎重對待報案、如實陳述事實,不能要挾對方或試圖“私了”。
作者 | 蒲桂平(上海蘭迪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