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領導干部親屬,獲取下屬信任,從而詐騙財物。
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的《鳥某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披露了這樣的案例。鳥某冒充自己是青海省海東市委主要領導的親侄子,從而騙過了時任循化縣常務副縣長高某以及該縣多名局長等,通過層層審批承攬工程,還騙取財物。
據今年4月16日中國庭審公開網庭審直播視頻顯示,鳥某冒充的是鳥成云的親屬。鳥成云于2015年任海東市長,2017年任海東市委書記,2018年1月當選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鳥某在二審時
裁定書顯示,鳥某在2003年1月22日因犯販賣毒品罪被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六個月。2019年1月15日涉嫌詐騙被抓獲,1月29日因涉嫌犯詐騙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12月31日,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原判認定,2016年12月,鳥某自稱是海東市主要領導親侄子,找到時任海東市城市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張某,稱他可以從北京引進扶貧項目,要求張某幫忙介紹認識了時任循化縣常務副縣長高某(官方信息顯示,高雪明于2016年7月至2018年1月任循化縣常務副縣長),張某信以為真,遂向鳥某引薦認識了高某。
基于鳥某是海東市主要領導的侄子這一身份,高某又介紹他認識了循化縣工業商務局局長喇某錄、招商局局長馬某、文化旅游體育局局長沈某。
鳥某從喇某錄處得知,循化縣有文物修繕項目,遂向時任循化縣常務副縣長高某提出,通過招投標做循化縣文物局公示的古建筑修復工程,高某囑咐沈某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通過正常的招投標程序讓鳥某參與工程,并將鳥某是海東市主要領導的侄子,想參與循化縣有關文物項目的情況向循化縣縣長韓某1(官方信息顯示,韓興斌于2013年任循化縣長至今)作了匯報。
鳥某通過沈某認識了循化縣文化旅游體育局項目辦主任韓某2。通過他的聯系,鳥某承攬了該縣某修繕工程。
在此期間,鳥某以海東市主要領導侄子的身份,先后認識循化縣稅務局局長何某1、西寧市城東區稅務局局長何某2、青海天香兩椒有限公司法人韓某3、青海仙紅辣椒開發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主管韓某4等人,并以“工程資金緊張”“合伙搞工程”“個人急需”“幫忙調動工作”等為由,多次以借款為名騙取高某人民幣5萬元,韓某3人民幣63萬元、美元1萬元,韓某4人民幣1萬元,何某1人民幣35.6萬元(其中已還款10萬元),何某2人民幣18萬元,共計118.9萬元。
2015年10月份,通過介紹,鳥某認識了海東市樂都區拆遷辦干部王某。2018年4月份,鳥某通過王某,認識了認識了蒲臺鄉的主要領導,為其哥哥承攬了一段工程。在此期間,鳥某答應,幫助王某調整工作崗位及升遷職務,并以工程資金周轉為由向王某借款3萬元,至今未歸還。
也就是說,鳥某不僅騙取了時任循化常務副縣長高某的5萬元,還騙取了多人錢財。
原判認定,鳥某在拿到借款和按工程進度撥付的工程款后,除將部分款項用于工程以外,經常出入高檔飯店、高檔娛樂場所、大型商場、購買高檔汽車等用于個人消費購物。
在一審中,循化縣長韓某1、時任循化縣常務副縣長高某等人,作了陳述。
高某說,“2016年年底,我任循化縣常務副縣長,時任海東城投公司董事長張某介紹認識了鳥某,說他是海東市委主要領導的侄子,還認識國家發改委的司長,可以就國家支持貧困縣的項目進行磋商,于是我帶領縣工商局喇某錄局長、招商局馬某局長和鳥某共四人去北京,但項目沒談成。”
“鳥某在中標修繕工程后,找我說工程啟動資金緊張,讓我借給他5萬元,我考慮到他確實中標、還是海東市委主要領導的侄子,借款不至于被騙,所以就將農行工資卡內的5萬元存款以轉賬方式轉入鳥某的一銀行卡內。我相信他所以就沒打欠條,銀行轉賬憑條因時間太久已經丟棄了。鳥某借我的5萬元直到現在沒還。借錢后大約兩個月后我見他時提出還款的事,他說等工程完工結算后還我,到現在再沒提還款的事。”高某說。
韓某1證言稱,“2017年高某對我說市委主要領導的侄子想參與循化縣有關文物的一個項目。后來這名叫鳥某的男子來找我,他有意向我透露他知道市委主要領導的行蹤,經常和市委主要領導在一起。鳥某經常向他人述說和市委主要領導是親屬關系。”
對于檢方指控,鳥某辯解稱,“我沒有打著海東市委主要領導的旗號要項目,別人問我和領導是什么關系時,我說我是海東市主要領導的侄子。”
“我向這些人借錢時他們都沒有要求我出具借條、欠條等憑證,我也沒有主動向他們出具借條,欠條等憑證,我說會盡快還錢。”鳥某說,“我欠帳太多了,大部分借錢的理由是工程款緊張,借了錢之后有一部分用于自己開銷了。”
庭審還出具了情況說明,證實鳥某與海東市委主要領導既非直系親屬關系,亦無親情關系。
原判認定,鳥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冒身份、虛構為他人調動工作、升遷職務及合伙經營尚不存在的工程項目等事實,騙取他人財物達121.9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
2019年12月31日,海東市平安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判處鳥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并責令其退賠贓款人民幣121.9萬元。
鳥某不服,提出上訴。今年4月16日,海東市中院通過互聯網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鳥某及其辯護人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判并依法改判。鳥某提出了“以海東市委主要領導侄子的名義承攬工程與本案無法律關系,工程均系正常中標所得”“借款行為系民間借貸,不構成犯罪”等多條上訴理由。
海東市中院經審理查明,在案的多位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均能證實上訴人鳥某對外自稱其系“海東市委主要領導的侄子”,且在他人介紹該身份時對此并未否認。即鳥某虛構了系“海東市委主要領導的侄子”的事實。
多位被害人向鳥某借款,亦主要錯誤的認識其為“海東市委主要領導的侄子”,鳥某虛構事實與被害人基于對其虛構事實的錯誤認識向其借款,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至于鳥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海東市中院認為,縱觀他借款后的支配方式,可知其雖以工程項目資金周轉、個人急用、工程用款等理由借得款項,但將借款除極少部分用于工程開支外,大部分供其個人揮霍消費,除歸還了何某1人民幣10萬元外,其余款項仍拒絕還款,且無履行還款的準備。
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應以詐騙罪定罪處罰。原判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范圍內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符合法律規定,并無不當。
最終,海東市中院駁回了鳥某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