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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如何破解“酒瘋子”處置難題

來源:法制日報編輯:馬永欣發布時間:2019-10-30 14:58:27

  ◆ 準確判別醉酒狀態迅速分類處置

  ◆ 收集固定證據保護民警合法權益

  ◆ 將所涉法律提煉成白話便于說理

  ◆ 固化步驟處置不會無章法亂分寸

  ◆ 警醫合作醒酒中心厘清職責分工

  辱罵民警,打砸驗證設備,對試圖勸阻的人員拳腳相向。近日,一名男子在廣東深圳沙頭角邊檢站關口接受查驗時因醉酒鬧事,最終被公安機關依法處以行政拘留7日的處罰。

  類似的涉酒警情每天都在上演,不少醉酒者在酒精的刺激下,情緒亢奮、失控,尋釁滋事、打人毀物,甚至妨害公務、襲擊警務人員……此類警情現場處置較為棘手,處置難度大,讓不少基層民警有苦難言。

  醉酒人員可能引發哪些警情?涉酒警情處置難在哪里?針對不同情況一線民警該如何應對?多地涌現出的公安醒酒中心發揮了怎樣的作用?近日,《法制日報》記者就此展開調查。

  涉酒警情讓人頭痛

  10月4日,江蘇省徐州市公安局銅山分局大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有一名男子醉酒后躺在路邊。

  值班民警立即趕赴現場,只見一男子坐在地上,嘴里含含糊糊地念叨著什么。民警上前詢問其家庭住址,但男子醉得厲害,怎么也說不清楚。通過身份證信息民警查詢到他的住址,將他送回家中。可沒多久,醉酒男子又跑了出來,倒在路邊。再次接報的民警只得又一次將其送回家,并叮囑其家人多加注意。

  酒喝多了,什么事都干得出來。有睡大馬路上怎么叫也叫不醒的,有胡言亂語放聲高歌的,有到處打砸甚至襲警的……

  “我幾乎每周都會遇到涉酒警情,醉酒人員往往思維混亂,在酒精的刺激下無視法律法規,沒有懼怕心理,攻擊性、暴力性都大于正常人,民警處警過程中受傷已是家常便飯。”大許派出所民警徐路超告訴記者,涉酒警情大致分為昏睡、糾紛、滋事、襲警4種類型。

  “近年來,醉酒人尋釁滋事、毆打他人、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案件呈上升趨勢。特別是在周末、節假日和夏季時更為突出。涉酒警情中與當事人溝通難、處置難、風險大,即便是昏睡的情況,處置起來也需要兩三個小時,遇上其他幾種類型的,有時要熬上一個通宵。”說起這類警情,徐路超道出一肚子苦水。

  涉酒警情讓人頭痛,遇到“酒瘋子”則讓基層民警最為頭痛。

  3年前,福建省廈門市人民警察培訓學校教學研究科科長朱宏宇就將醉酒人員暴力侵害民警執法權益作為課題進行過專題研究。

  經過問卷統計分析,廈門市參與答卷的民警中處置過涉酒警情的占82%,醉酒警情包括酒后糾紛、毆打他人、損壞財物及暴力抗法等,有39%的民警在處理過程中受傷。

  朱宏宇認為,一線民警在處置涉酒警情時,鑒于醉酒人員意識不清醒,所以對醉酒人員的不法行為容忍度極高,導致民警被醉酒人員侵害導致受傷時多半也是“吃啞巴虧”,嚴重侵害了民警正當執法權益。為此,廈門公安機關通過理論、實戰、演練等方式,對涉酒警情處置進行了專題訓練。

  執法尺度難以把握

  不久前,一段警方果斷控制醉酒鬧事男子的視頻在微信群熱轉。視頻中顯示,民警到達現場后,首先對一名醉酒男子進行口頭警告,但對方充耳不聞,還對在場民警、輔警進行持續性的言語羞辱,并伴有肢體動作上的挑釁。

  警告無效后,民警向公安分局指揮室匯報情況。此時事態升級,鬧事男子情緒失控,轉而辱罵、推搡旁邊的一名老民警。民警奪步上前,一個利落的絆腿壓頸,在身邊輔警的配合下將其壓住并反剪雙臂,迅速戴上約束帶。

  大多數看完視頻的網友直呼“解氣”,稱之為教科書式執法。

  在接處警實戰中,如何把握執法尺度,做到嚴格執法、果斷處置,盡量確保醉酒人員安全,同時避免公安民警受傷,是困擾一線公安民警執法的難題,也是值得研究的警務實戰問題。

  “首先要做的就是準確判別醉酒人的醉酒狀態,迅速分類處置。有些醉酒人吃軟不吃硬,要充分利用酒后肇事者的家人、朋友,共同平息涉酒警情。確實存在嚴重暴力傾向的,必須果斷出手。如需要增援警力、120救護車、采取強制措施的,要靈活協調處置。”在實踐的基礎上,徐路超總結出一套經驗。

  在江蘇省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刁鋪派出所民警周江看來,涉酒警情中保護民警自身的合法權益,收集證據尤為重要。對酒后滋事警情處置的整個過程必須全程用執法記錄儀拍攝,特別是民警趕至現場時,涉酒人員身上的傷情、抗拒民警執法、強制約束帶離等環節要重點固定和現場登記記錄。醉酒肇事者清醒后,要及時對其進行詢問查證,做好筆錄。

  與基層民警面對面了解處置過程時,朱宏宇發現,民警對醉酒人員的勸說往往說不到點子上。他建議,將涉酒警情涉及到的法律提煉成大白話,以便于民警牢記,讓民警說得有理。此外,要盡量將每個步驟固化,這樣民警在處置時就不會無章法、亂分寸。

  事實上,我國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都為處置涉酒類警情提供了法律層面的支持。不過,周江坦言,對涉酒警情處置的相關法律法規較為籠統,需要民警進行判斷后,再根據現場情況自主選擇處置方法。

  比如,《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規定,違法嫌疑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可以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朱宏宇認為,保護性約束措施很難具體量化,實踐中到底是以保護為主還是以約束為主,不好把握。

  醒酒中心厘清職責

  7月12日凌晨4時,浙江省余姚市公安局鳳山派出所接到報警稱,文山路一酒吧門口,一名年輕男子醉酒后與人發生口角還要動手打人。

  接警后,民警趕到現場處置。當民警準備把處于醉酒狀態的溫某帶到派出所時,溫某卻極不配合。于是,民警把溫某帶到設在余姚市人民醫院的公安醒酒室幫助其醒酒。

  今年以來,余姚市公安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局聯合探索建立警醫聯勤聯動機制,在醫院建立醒酒室,最大限度減少醉酒鬧事人員危害社會、干擾正常接處警工作以及擾亂正常醫療秩序的行為。

  早在2010年11月10日,湖北省武漢市就正式設立首個酒后駕駛醒酒中心,專為醉酒駕車的司機而準備,具有強制性。在醒酒中心的司機酒醒后,將被立即送往拘留所。交警查酒駕設醒酒中心,此舉在全國還是首次。

  記者發現,為了規范涉及醉酒人員的警情處置,保證醉酒人員的安全,北京、江蘇、浙江、云南、內蒙古等多個地方均設立了醒酒中心,對意識混亂、行為難以控制的人員集中約束、醒酒。

  醉酒者因為大量飲酒,易引發其他突發疾病,存在一定風險。一方面,民警不愿將醉酒人員帶到辦案區,因為派出所沒有醫療條件,民警也缺乏專業的急救技能。另一方面,醫療機構也不愿意接收醉酒人員,醫務人員擔心受到攻擊。朱宏宇認為,公安與醫院合作設置醒酒中心,厘清了職責分工,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

  涉酒警情有其特殊性,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是公共安全危害性較大。周江建議,因酒引發的各類案件,應當對當事人從重處罰。應將強制醒酒寫進治安管理處罰法,對于被強制醒酒人員應當予以相應的行政處罰。(記者 劉子陽 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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