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沙雪良)10月8日,中國人大網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全文,面向社會征求意見。草案第三章以2000余字的篇幅,明確了違法行為及其適用的處分,其中,公開發表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處分。
今年8月下旬,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進行了審議。10月8日,中國人大網公布草案全文,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為體現政務處分事由法定的原則,草案第三章系統梳理現有關于處分的法律法規,從公務員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的違法情形中,概括出適用政務處分的違法情形,參考黨紀處分條例的處分幅度,根據行為的輕重程度規定了相應的處分檔次,并分別針對職務違法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規定了兜底條款。
草案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散布有損憲法權威、中國共產黨和國家聲譽的言論的;拒不執行或者變相不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中共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對于公開發表反對憲法確立的國家指導思想,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制度,反對改革開放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草案規定,給予開除處分。
對于違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挑撥破壞民族關系等行為的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草案也明確要給予開除處分,具體情形包括: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和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違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的。
而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以外的其他參加人員,草案規定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草案還對侵犯群眾利益的行為作出了處罰規定。具體情形包括:違反有關規定向群眾收取、攤派費用的;在辦理涉及群眾事務時刁難群眾、吃拿卡要的;對待群眾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不按照規定公開工作信息,侵犯群眾知情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的;其他侵犯群眾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響行為的。公職人員有上述行為,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和第(五)項行為,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社會公眾可以直接登錄中國人大網(www.npc.gov.cn)提出意見,也可以將意見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北京市西城區前門西大街1號,郵編:100805。信封上請注明“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草案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截止日期為2019年11月6日。
新京報記者 沙雪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