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眾號“青島公安”9月3日發布情況通報。全文如下:
近日,青島市嶗山區“王某駕車逆行辱罵毆打他人”案件引發公眾關注,青島市公安局成立工作專班,依法進行了核查,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關于案件調查處理情況
2024年8月28日14時許,林某潤(男,26歲,青島市嶗山區王哥莊街道黃山村人,個體經營業主)到返嶺派出所報案稱:8月28日13時許,其在嶗山風景區青山村觀景臺附近被人辱罵毆打。返嶺派出所依法立案,為林某潤制作報案筆錄,開具《傷情鑒定委托書》。通過走訪調查、詢問證人、視頻研判,確認嫌疑人系王某(女,38歲,青島市嶗山區王哥莊街道青山村人,曾從事茶葉店經營、個體運輸,目前無固定職業)。8月29日18時許,將王某傳喚到案接受調查。查明,8月28日13時許,王某駕駛車輛前往醫院預約就診,行至青山村觀景臺附近時,因車輛較多通行緩慢,逆向行駛超車,與林某潤正向駕駛的車輛相遇,王某倒車準備并入順向車道。倒車過程中,林某潤車輛持續向前跟進移動,因林某潤車輛與王某車輛間距過近,王某無法并入順向車道,期間與前方順向行駛旅游大巴車發生刮蹭后,王某下車對林某潤進行了辱罵,并與旅游大巴車駕駛員就事故處理協商達成一致。隨后王某又對林某潤進行辱罵、毆打。
8月29日19時許,法醫鑒定林某潤面部軟組織挫傷、鼻出血及體表挫傷(右頸部一處、右上胸部一處),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損傷程度屬輕微傷。林某潤在《鑒定意見通知書》上簽寫“我對鑒定意見無異議”。 8月29日22時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王某毆打他人行為處以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五百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對王某侮辱行為處以罰款五百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六條的規定,決定對王某合并執行行政拘留十日,罰款一千元。8月30日凌晨1時許,將王某送至青島市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到案后,王某對自己的違法行為表示悔過,書寫《道歉書》向林某潤致歉,表示愿意承擔林某潤的醫療費用并賠償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8月31日,公安機關將對王某的處罰決定送達被侵害人林某潤,林某潤簽字確認。案件辦理過程中,民警告知林某潤,有權就本案對其造成的醫療費用、經濟損失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合案件調查情況,該案件系行車糾紛引發,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尋釁滋事行為的構成要件。
二、關于網傳“肇事逃逸、交通違法未查處”核查情況
經查,王某駕駛車輛與旅游大巴車發生刮蹭,王某告知大巴車駕駛員聯系方式并協商處理,大巴車駕駛員向車隊負責人報告情況后,先行駛離現場。8月29日15時許,王某電話聯系大巴車駕駛員,大巴車駕駛員表示車損輕微不要求賠償。根據輕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快速處理相關規定,王某車輛右前側、大巴車左后側輕微車損,雙方自行協商處理達成一致后,王某駕車離開現場的行為符合規定,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手續齊全完備有效,無需扣留車輛。王某被執行行政拘留后,車輛由其親屬保管,曾停放于市南區金壇路附近。
8月29日21時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第九十條,《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等有關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對王某駕車逆向行駛行為作出罰款二百元的行政處罰,對其駕駛證一次記三分。
三、關于網傳“居家拘留”核查情況
8月31日,公安機關巡查發現,網上出現大量所謂王某“居家拘留”不實言論。經查,首發者系王某志(男,31歲,在青務工人員),8月31日12時許,其途經市南區金壇路時,發現涉事車輛,即對車輛及周邊進行網絡直播,并編造“女當事人從家中下樓報警”的虛假信息,后又將現場相關視頻傳播至網上,導致“居家拘留”謠言大量傳播。9月2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王某志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四、關于現場視頻中黑衣男子身份核查情況
網傳,現場視頻中黑衣男子為公安民警。經調查核實,該男子為嶗山區王哥莊街道青山村居民林某瑞(與王某同村,個體經營業主),事發時駕車路經現場,發現堵車嚴重,便下車查看,看到王某正在對林某潤辱罵,即上前勸說。在王某駕車準備離開時,林某潤擋在王某車輛前方,林某瑞讓林某潤”記下車牌”,拉勸林某潤讓開,王某駕車離開現場。
真誠感謝媒體和公眾的監督,也真誠希望廣大網民不造謠、不信謠、不傳謠,讓我們共同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
青島市公安局
2024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