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特穎撿到的證據資料。圖據上游新聞
2019年6月,湖南長沙某小區業主孫特穎在多個小區業主微信群內發布,“物業2萬元重金聘請交警中隊在小區周邊抄牌”等言論。物業報警后,警方調查認定其言論不實,并以涉嫌尋釁滋事將其行政拘留10日。
孫特穎不服,將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告上法庭。2022年12月,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并判令岳麓公安分局向孫特穎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4000余元。
法院認為,根據孫特穎本人提供的三份表格,相關信息相互吻合,涉案信息與孫特穎作為小區業主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其在小區群里發布的前述言論,不能直接定義為“無事生非、制造事端”。
法院還指出,長沙市公安局紀律檢查委員會曾對孫特穎的實名舉報進行了電話回復,稱無法查清。“既然無法查清,那么警方認定孫特穎發布的信息不實、其行為屬于尋釁滋事的證據明顯不足。”
2月1日,孫特穎在電話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對此判決結果表示滿意,“這是最好的新年禮物。”
微信群曬“物業賄賂交警”
物業報警后業主被行拘10日
孫特穎,湖南省長沙市岳麓區陽光壹佰小區三期業主,同時也是該小區首屆業委會的副主任。
2019年3月,他與另一名業主偶然間在物業辦公用房的垃圾堆中,發現了兩大袋紙質資料,里面有物業公司的利潤表、會計報表等。其中一份紙質資料涉及物業公司疑似動用地庫維修基金,花2萬元“請”交警到小區周邊道路抄牌的內容。
根據該份標題為“關于促進地庫銷售事宜”的行政工作呈報OA單原件顯示,2018年7月25日,長沙項目物業龍悅向公司提交申請:為了促進小區地庫車位銷售,現與區交警中隊溝通對周邊后湖路等道路進行停車管理(預計抄牌10次以上),發生費用20000元,此費用申請從地庫維修基金內支出。
2019年6月23日,孫特穎在業主微信群里曬出上述資料,并稱“這2萬塊只是一次,后期是常態”;次日,孫特穎在網上發布了《舉報陽光壹佰物業疑似賄賂岳麓區交警中隊對小區抄牌》的舉報網帖。
同年6月26日,長沙陽光壹佰物業公司總經理助理陳順偉報警。次日晚間,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將孫特穎傳喚至岳麓派出所。后岳麓公安分局以孫特穎涉嫌尋釁滋事為由,作出了岳公(麓)決字(2019)第1135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其行政拘留10天。
該行政處罰決定提到,2019年6月23日,孫特穎在未對相關情況核實,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利用加入的多個微信群發布“物業2萬元重金聘請交警中隊在小區周邊抄牌”、“這2萬元只是一次,后期是常態”、“給交警的溝通費”等未經核實的信息,并配以不相關的小視頻,造成群內不明真相的群眾大量點擊、評論。經調查,孫特穎所說的“交警中隊收受賄賂”內容不實。
法院認為“尋釁滋事”證據不足
判決公安局撤銷行政處罰并賠償
對警方給予的行政處罰,孫特穎表示不服,為此,他將岳麓公安分局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行政處罰。
孫特穎認為,他所發表的“物業2萬元重金聘請交警中隊在小區周邊抄牌”等言論,是建立在相關事實依據的基礎上,并不存在編造虛假信息的行為。發表這些言論,是作為公民行使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批評監督權,同時也是保障小區業主知情權的行為。
據悉,2020年4月,長沙鐵路運輸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撤銷岳公(麓)決字(2019)第1135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判令長沙市公安局岳麓公安分局重新對孫特穎涉嫌尋釁滋事作出處理。
此后,雙方均不服上訴,被長沙中院駁回并維持原判。長沙中院稱,關于孫特穎在涉案微信群發布的相關信息是否屬實的問題,根據本案證據無法確定,且對于未經核實在微信群發布信息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缺乏法律依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被訴行政處罰決定應予撤銷。
“同時,根據本案證據,孫特穎的涉案行為涉嫌違法的可能性較大,且對公共秩序造成了影響,有必要進一步調查處理……原審判決結果正確,應予維持。”長沙中院在判決書中稱。
2022年2月16日,岳麓公安分局重新對孫特穎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決定。“孫某某因該行為已被行政拘留十日,根據《治安管理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折抵十日,現決定不再執行行政拘留。”
孫特穎就此處罰決定繼續提出行政訴訟。2022年12月29日,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判決。
根據判決書內容,2022年2月,長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了《關于對岳麓大隊四中隊受賄輿情的核查情況報告》稱,經調查詢問,根據孫特穎所提供的材料等,該支隊交警沒有收受陽光社區和物業公司2萬元賄賂的行為。
針對孫特穎要求撤銷尋釁滋事行政處罰的案件,法院認為,警方以孫特穎發布“物業2萬元重金聘請交警中隊在小區周邊抄牌”等言論而對其行政處罰,但根據孫特穎本人提供的三份表格,相關信息相互吻合,涉案信息與孫特穎作為小區業主的利益息息相關,因此,他在小區群里發布的信息,不能直接定義為“無事生非、制造事端”。
至于孫特穎發布的信息,是否屬于虛假信息,法院認為,警方內部作出的調查報告,其中的被調查人員都是被懷疑存在行賄或受賄的對象,他們的證言,不能被采信。
法院還指出,庭審查明,長沙市公安局紀律檢查委員會曾對孫特穎的實名舉報進行了電話回復,稱無法查清,“既然無法查清,那么警方認定孫特穎發布的信息不實、其行為屬于尋釁滋事的證據明顯不足。”
最終,長沙鐵路運輸法院作出判決,撤銷岳麓公安分局對孫特穎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判令岳麓公安分局向孫特穎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4000余元。
2023年2月1日,當事人孫特穎在電話中告訴紅星新聞記者,對此判決結果表示滿意,“折騰了四五年時間,我也累了。但法院給予一個公正的判決,我很開心,這是最好的新年禮物。”
紅星新聞記者 李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