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派出所以有自殺傾向為由,送進精神病院診斷,在沒有當事人和家屬同意的情況下,強制治療兩個月,你能接受嗎?
近日,江西李某雪在網上多次控訴遭遇了上述事情。
12月21日,李某雪所在地的警方發布通報,稱“民警將李某雪入院治療情況告知了家屬”。在我國法律中,收治精神病人有詳細的規定。具體到李某雪一案中,收治還需征得監護人同意。
此時,警方和所涉精神病院有必要將診斷、收治過程詳細公布,解答公眾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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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車凌晨送到精神病院
李某雪稱,自己曾多次前往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丁公路派出所辦事。4月15日,派出所輔警賴某私下聯系她,并主動要求前往她所住的酒店房間,在房間內猥褻了她。
4月21日晚,她因為失眠外出散心,走到一個商場的三樓吹風。保安以為她要跳樓遂報警。接警的正是丁公路派出所。她說出賴某猥褻一事,被丁公路派出所民警從樓上拽下,于次日凌晨坐上警車一路送到江西省精神病院。
精神病院醫生問了她兩個問題“是否會經常心情不好?是不是經常為一些事情糾結?”
“他們沒有經過我家人同意,也沒有給我做任何鑒定,就問了我兩個問題,直接把我關到病房里了,我想走,兩個民警一直攔著我。” 因為哭鬧,當晚,李某雪被束縛帶綁在床上直到天亮。
次日,李某雪的主治醫生告訴她,現在她已經進入為期兩個月的強制醫療階段,“家人也接不走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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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相左的診斷
12月21日,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發布警方通報。
通報中,確認了李某雪舉報輔警賴某猥褻一事,但認定賴某不存在猥褻行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賴某因私自會見糾紛當事人,違反工作紀律,已主動離職。
同時,通報確認了丁公路派出所民警于4月22日凌晨將李某雪送江西省精神病院。理由是“鑒于李某雪于2022年4月4日、12日、14日、21日先后4次在公共場所揚言自殺,并稱自己患有抑郁癥、晚上睡不著覺”“出于對李的人身安全考慮”,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江西省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實施辦法》。
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和《江西省肇事肇禍精神病人收治管理實施辦法》,確實有此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但雙方的矛盾點在警方通報接下來的一句“經醫院精神障礙診斷后收治入院。當日民警將李某雪入院治療情況告知了家屬。6月17日,李某雪出院,被醫院診斷為強迫性障礙和人格障礙。”
據新黃河報道,李某雪出院后,在南昌市一所三甲醫院的精神科和另外一所精神病專科醫院都重新給自己做了鑒定,據其提供的鑒定結果顯示“無抑郁癥狀”“無焦慮癥狀”。
▲圖源:新黃河
7月20日,李某雪一紙訴狀將江西省精神病院告上法庭,控訴其在整個收治、治療、護理過程中存在醫療過錯行為,并要求在法院對自己重新進行精神司法鑒定后,江西省精神病院需承諾今后對自己永不收治。
江西省精神病院的診斷是否符合診療規范?這是第一個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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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家屬”罔顧收治程序
另一個更為重要的程序問題是,診斷后收治精神病人,并不只需要“告知家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愿原則。
第三十一條規定,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并有“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首先,李某雪并不確定是否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即便如此,李某雪的收治,按法律規定也應當有監護人的同意,不能隨意收治。
▲圖源:新黃河
2018年11月新京報曾報道一個案例。一名江西男子被收入江西省精神病院治療,僅僅讓其未成年兒子簽字同意。男子在精神病院待了17個小時,未經檢查和治療就診斷出“精神分裂癥”。
江西高院認為,江西省精神病院在收治該男子住院時,未取得其同意,而是要求其未成年家屬在住院知情同意書上簽字,因此,醫院在保障其知情權、選擇權方面存在過錯。
此外,該男子在江西省精神病院住院17小時,而精神病院在病歷中載明住院5天,且在未對他進行必要的檢查亦未進行任何治療的情況下,在“出院小結”中診斷患有精神分裂癥,此診斷結論明顯缺乏依據,不符合診療規范。因此,江西省精神病院存在重大過錯,給男子造成精神上的損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李某雪的質疑,也是公眾的疑問。尤其涉及收治程序上,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通報不能一筆帶過,而應給予更詳細的回答。如此,人們方相信,公民的人身權利能夠得到法律的保障。
撰文|柴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