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撰文:張喜斌
程序編輯:朱向鋒
近日,貴州省遵義市務川自治縣一民營企業家在羈押期間重病身亡的消息在當地引發高度關注。
貴州省正安縣法院刑事裁定書顯示:張兵,務川自治縣魯牙溪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遵義市正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變更強制措施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正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因患嚴重疾病于2020年12月31日送遵義市第四人民醫院所外就醫。2021年3月28日死亡。
(圖為張兵,家屬供圖)
據張兵家屬介紹,張兵身患重病,明顯不符合指定監視居住條件,而張兵卻被強行指居,張兵辯護律師多次提出的取保候審外出治療的申請也被拒絕。醫院也多次提出過讓張兵轉院的申請,均未獲同意。家屬還認為,遵義市第四人民醫院根本不具有對張兵病情的治療條件、治療能力。
此外,張兵代理律師稱,在張兵去世后,其家屬就張兵非正常死亡一案中張兵死因重新調查提出申請,申請追究造成張兵非正常死亡的辦案人員、直接領導的瀆職、濫用職權致使張兵死亡的責任。
7月15日,張兵家屬及代理律師稱,家屬收到了正安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關于張兵死亡申請重新調查的答復(正檢復[2021]10號)。該答復內容顯示:經研究,公安機關對張兵死亡調查結論屬于正常死亡,經審查,本院對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無異議。結合其二人親屬申請重新調查張兵死因的理由進行了逐一審查,相關辦案部門和醫療機構均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辦理,未發現異常情況,檢察機關對張兵的死因不再進行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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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企業家張兵涉黑被訴
2021年2月28日,貴州省正安縣檢察院向正安縣法院提起公訴,并提交了正檢刑訴[2021]15號起訴書。
(圖為正安縣檢察院起訴書,律師提供)
起訴書顯示:被告人張兵,案發前系務川自治縣魯牙溪建材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流氓,于1995年2月26日被務川自治縣公安局收容,于1995年9月釋放。因涉嫌騙取貸款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正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變更強制措施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因涉嫌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12月30日經本院批準,同日被正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因患嚴重疾病于2020年12月31日送遵義市第四人民醫院所外就醫。
正安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張兵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采取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為報復他人、爭霸一方,公然藐視法紀和社會公德,破壞公共秩序,糾集多人持械聚眾斗毆;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糾集多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巨大。
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九十條、第一百七十五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高利轉貸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張兵犯數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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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兵在羈押期間重病身亡
2021年5月18日,貴州省正安縣法院作出黔0324刑初20號刑事裁定書,裁定:對被告人張兵終止審理。
裁定書顯示:張兵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正安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變更強制措施為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因涉嫌犯聚眾斗毆罪,于2020年12月30日被正安縣公安局執行逮捕,因患嚴重疾病于2020年12月31日送遵義市第四人民醫院所外就醫。現已死亡。
貴州省正安縣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2月28日以被告人張兵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傷害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高利轉貸罪向本院提起公訴。
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張兵于2021年3月28日死亡。
裁定:對被告人張兵終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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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稱多次申請取保候審被拒
據張兵家屬介紹,張兵身患重病,明顯不符合指定監視居住條件,而張兵卻被強行指居,張兵辯護律師多次提出的取保候審外出治療的申請也被拒絕。醫院也多次提出過讓張兵轉院的申請,均未獲同意。家屬還認為,遵義市第四人民醫院根本不具有對張兵病情的治療條件、治療能力。
其中,2020年10月26日,貴州合興律師事務所李宗祥律師向正安縣公安局提出了取保候審申請并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2020]第275號),申請對犯罪嫌疑人張兵申請取保候審。在申請書理由部分最后一段,這樣寫到——
“根據張兵個人健康原因,故懇請貴局能夠依法對其變更強制措施,采取取保候審,以保障其能夠在北京腫瘤醫院指定的時間進行復查,對其自身病因予以確診,以便醫院能夠對其進行治療,以挽救其生命。”
(圖為不予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律師供圖)
不過,一份蓋有正安縣公安局印章的,案號為正公(刑)不變字[2020]S001號的不予變更強制措施通知書顯示:
“你于2020年10月26日申請對已被依法采取指定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張兵變更強制措施。經審查,我局認為采取取保候審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有礙偵查活動,決定不予變更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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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回應:張兵屬于正常死亡
張兵代理律師稱,在張兵去世后,其家屬就張兵非正常死亡一案中張兵死因重新調查提出申請,申請追究造成張兵非正常死亡的辦案人員、直接領導的瀆職、濫用職權致使張兵死亡的責任。同時,其家屬還向公安機關提出國家賠償申請,向法院提出解凍解封張兵個人合法財產,均未果。
同時,也向最高檢、最高法、公安部等,向貴州省高院、省高檢、省公安廳等多個部門反映此案的情況。期間,曾多次收到貴州省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遵義市檢察院、正安縣檢察院等部門的回信或短信。
6月15日,張兵家屬收到遵義市檢察院的2條短信。內容顯示:您交到貴州省檢察院的關于控告辦理張兵案件相關辦案人員的信訪材料已轉我院,我們已轉本院第五檢察部依法處理;關于請求查明張兵死因的信訪材料貴州省檢察院已轉我院,我們已轉遵義市檢察院第五檢察部依法處理。
6月28日,貴州省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發來短信稱:關于要求調查張兵死因的重復信訪材料收悉。經查詢,貴州省檢察院之前已就您的相同訴求進行了審查,并答復已轉遵義市檢察院。
7月5日,貴州省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發來短信稱:關于張兵一案的信訪材料收悉,我們已交遵義市檢察院依法辦理。此外,張兵家屬還收到了貴州省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作出的貴州省檢察院群眾來信回復函。
(圖為關于張兵死亡申請重新調查的答復,律師供圖)
7月15日,張兵家屬收到了正安縣檢察院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的關于張兵死亡申請重新調查的答復(正檢復[2021]10號)。
該答復內容顯示:經研究,公安機關對張兵死亡調查結論屬于正常死亡,經審查,本院對公安機關的調查結論無異議。結合其二人親屬申請重新調查張兵死因的理由進行了逐一審查,相關辦案部門和醫療機構均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辦理,未發現異常情況,檢察機關對張兵的死因不再進行重新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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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將醫院訴至法院,7月28日開庭
據了解,張兵去世后,其家屬將遵義市傳染病醫院(遵義市第四人民醫院)訴至遵義市紅花崗區法院。
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賠償金631840元、喪葬費30069.5元、被扶養人生活費38403.36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0元,以上共計900312.86元;2.本案訴訟費全部由被告承擔。
張兵家屬認為,被告遵義市傳染病醫院(遵義市第四人民醫院)根本沒有條件進行有效治療,但一直不對張兵進行轉院;此外,被告沒有對張兵進行及時搶救、治療,存在重大過錯。
該案于2021年6月26日被遵義市紅花崗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將于7月28日開庭審理。
2021年7月3日,紅花崗區法院傳票信息顯示:案號:(2021)黔0302民初11864號,案由: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傳喚事由:開庭審理,應到時間:2021年7月28日14時30分。
此外,2021年7月13日,紅花崗區法院向遵義市傳染病醫院(遵義市第四人民醫院)作出律師調查令。
(圖為律師調查令,律師供圖)
“張兵家屬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有關證據,向本院提出調查取證申請。為查明案件事實,經本院審查決定,現指定律師到你處收集、調查以下證據:1.張兵……所有的住院病歷資料;2.……張兵在……醫院特殊病區場所的全部監控視頻。本調查令有效期截止2021年7月28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章“強制措施”第六十七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